哪些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哪些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来源:天津环保 哪些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快看这个《名录》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服务小微企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在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差别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以下简称《名录》),并印发通知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01

本《名录》内的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免于环评管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需再对适用本《名录》的项目出具免于环评管理的证明材料。

02

本《名录》不适用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的项目。

03

列入本《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04

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环评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市环保局认定。

05

本《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06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津环保审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1号部令: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