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并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理赔金额以次计,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盗窃、抢劫;
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6、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修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