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牡政办发〔2006〕2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发〔2006〕44号)和《关于做好全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学〔2006〕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变当前基层面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全力以赴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就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2006年乃至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这篇大文章。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省委联合组织开展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已经开始启动。各地人事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负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的综合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就业意见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52号)要求,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三、放宽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过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
(一)市区生源(户籍)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无论有无接收单位,都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不受专业、时间、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业生优先吸纳接收。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三)外地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特殊专业中专毕业生有意来我市工作,如用人单位(指经过注册的单位,下同)同意接收,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以采取"先就业、后落户"的办法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市区生源(户籍)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竞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五)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并免费为其保存档案;超过3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
四、采取措施,加大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06〕25号)精神,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书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